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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条例

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 点击: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地球勘探与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制订实验室开放基金指南,审议年度工作、审批开放基金申请及开放研究课题,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实验室主任的提议决定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指导实验室的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专职秘书1-2人(由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担任),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议实验室的定位、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2) 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

3) 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

4) 审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

5) 审议实验室的重大设备购置计划;

6) 审议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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