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仪器设备,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进入实验室人员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租用或有损坏或丢失,器材和低值易耗品有损坏或丢失,按照《成都理工大学教学实验设备及器材损坏或遗失赔偿管理办法》、《成都理工大学教学实验设备借(租)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的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七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并实施评估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责任人也是本室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室的实验技术、安全、环境、管理、实施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