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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研究人员管理条例

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地球勘探与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修订补充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固定研究人员的来源、条件和组成

第二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为实验室主任聘任的在本室作相对固定科学研究和仪器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其来源主要为依托单位各学院和相关研究所。

第三条 固定研究人员实行长期流动、短期稳定的方针。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应基本维持在35人左右的规模。

第四条 固定研究人员的组成应符合年龄结构合理、学科齐全、高水平研究人员及高级职称为主、高学位研究人员占一定比例的原则,以便于学科的交叉渗透、研究工作的高起点和持久深入及充分有效地发挥研究人员的群体作用。

第五条 固定研究人员以从事实验室研究方向与主要研究内容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为主。

第六条 固定研究人员应根据依托单位的岗位聘任办法应聘合适的岗位,完成所聘岗位职责,接受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年终考核。对于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应根据岗位聘任办法进行降级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固定研究人员的权利

第七条 固定研究人员享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人员的一切权利。

第八条 固定研究人员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研究工作、人才培养等有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固定研究人员有要求实验室领导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做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

第十条 固定研究人员对实验室领导机构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有建议的权利。

第四章 固定研究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固定研究人员应关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固定研究人员在各种场合均有维护实验室名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十四条 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申报和承担科研项目,尤其应积极主动申报和承担国家和部省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年至少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加l项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固定研究人员力争多出成果,尤其力争多出高水平的关键性基础性研究成果和面向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应用基础性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固定研究人员应努力培养较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

第十七条 固定研究人员每年至少应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两篇与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一篇论文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外刊物上发表。

第十八条 固定研究人员每年年底向实验室汇报一次本年度的研究工作和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

第五章  固定研究人员享受的优惠条件

第十九条 固定研究人员在使用实验室的任何仪器设备时享受优惠收费待遇。

第二十条 固定研究人员可以“地球勘探与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对外接收和承担科研项目,但项目需由依托单位科技处和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在经费允许的条件下,将逐步改善固定研究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实验室优先派谴固定研究人员出国进修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对固定研究人员公开出版与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专著和教材,经向实验室申请,实验室主任批准,可将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部门等制定的有关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科技人员管理规定不一致处,按国家及主管部门的相应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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