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借用仪器设备应按管理权限审批,一般仪器设备有实验室仪器负责人审批,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有实验室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二条 室内研究人员借用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保管员凭有实验室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借条办理,并在固定资产物资借用登记本上登记,详悉记录借出仪器的名称、型号、规格、学校编号、出厂编号以及附件资料。
第三条 仪器设备借出前,借用双方当事人对借出仪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定设备完好状况。用完归还时,应做同样的检查,并由归还人亲自签字注销,索回借条。
第四条 借用仪器设备若有损坏、丢失,按“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外单位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经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有偿借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实验室同意,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出或带出校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