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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研究人员管理条例

时间:2016-10-06 浏览次数: 点击:

本实验室作为从事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人才发挥才能的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实验室人员聘用及流动是保证实验室良好运行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第一条 根据实验室学科发展需要,以多种形式吸引国外优秀人才到实验室工作。采取岗位特聘、短期工作或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进行聘任;

第二条 对学术水平较高、在国外已有固定工作岗位优秀人才,考虑到尚不能完全回国工作,又有意向为国服务这一现实情况,实验室与他们建立合作研究关系,他们每年不定期地来室短期访问和交流。

第三条 实验室重视与国内和校内有关单位的优秀人才的联合研究。在充分发挥本室研究人员作用同时,根据学科发展和课题研究需要,与有关单位的优秀人才进行密切协作,共同申报前沿性科研课题和进行科技开发协作,以多种形式吸引这些优秀人才到实验室进行联合研究。

第四条 充分发挥研究生对实验室科学研究的作用,实验室为他们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工作环境和实验条件,其研究方向和课题原则上由导师确定,以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科研才能。

第五条 获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人员按照开放基金指南要求到实验室工作,促进不同学科人员的学科交叉与渗透,活跃学术气氛,推动科研创新。

第六条 流动研究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时,应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其研究工作由实验室的课题指导人或研究方向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 流动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第九条 流动研究人员可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第十条 流动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小型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第十一条 流动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其研究成果由实验室、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署名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成都理工大学地球勘探与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Key Laboratory of Earth Exploration and Information Techniques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Ministry of EducationChina ”。

第十二条 流动研究人员应于每年1月底将上年度本人科研工作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编入实验室工作年报。同时,应提供相关原件进行审核,对逾期未交或未配合审核者实验室有权停止资助。

第十三条 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生活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流动研究人员结束在实验室的工作(即项目结束或中止时),离开前必须及时清理人个物品,归还所租借的公共物品,同时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或研究报告;

3、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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