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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16-10-06 浏览次数: 点击: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成都理工大学安全与消防管理规程》《成都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

第一条 实验室设备器材布局合理,摆放整齐。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严禁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二条 实验室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在实验进行过程中,应留人在实验室安全值守;离开实验室时,要做到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三条 各实验室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要定期检查更新。

第四条 实验室防火防爆工作应以防为主,进入实验室的工作、学习人员应了解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杜绝火灾爆炸隐患。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消防设施、排废处理方案等列入工程设计规划,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

第六条 实验人员须遵守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加强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八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清洁、保养。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或拆卸应上报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

第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为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在使用过程中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单位分管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品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防护设施,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柜存放。对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落实好“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人记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体内和污染环境;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剂量;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危害;须将放射性废物须储存在专用密封容器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压力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不可靠近热源,防止曝晒和泄漏,并定期检查。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气瓶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擅自改装其它气体。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对于易燃易爆的气体气瓶(如氢气瓶)应放于有良好通风的专用气瓶间内;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辐射源。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章 实验室环境安全与卫生

第十四条 实验室须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加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政策法规,坚持环保作业。

第十五条 实验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简称“三废”)不得乱排乱放,必须分类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单位不能处理的,应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配备有效使用排风装置,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需处置的废气量大时,应使用废气吸收装置,根据气体的化学属性,用吸附、吸收、氧化、还原或分解等方法来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应倒入专用的回收桶(瓶)中,经处理后再行排放或回收,严禁将废液直接倒入水槽或下水道。无法处理的化学危险品的废液不得任意排放,由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将废液倒入具有醒目、明确标志和说明的容器内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渣不得随意堆放或填埋,应分类存放,集中处理;储存容器上应标明识别标志,灭火方法相抵触或能相互反应的污染废物不得混装。对分类收集的污染废物,实验室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理后予以排放或废弃;不能处理的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不得随意排放和抛弃只有通过放射性核素的自身衰变才能减少危害的放射性废物,须用专用容器封存,并做好核素名称、完成实验时间、半衰期等各方面记录,按要求交由有回收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研究室应自觉维护本室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洁;室内人员不得吸烟,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每天实验结束后,必须清理好现场,做好室内和仪器清洁卫生,关好水源、电源及门窗,然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对安全情况进行自查、梳理,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注重对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整治;对能够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针对性地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减少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实验室办公室、保卫处、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验室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都有救人抢险、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配合调查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火灾、被盗、人身重大损伤等事故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迟报、瞒报、谎报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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