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工作,提高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和规范“地球勘探与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计划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学校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办法,特设立本办法。
第一条 来访学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博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3年以上;2.国内科技专家具有副研究员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国外科技专家具有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 凡愿来本实验室做访问研究的,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本实验室申请,实验室根据科研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根据其科研工作经历提出建议资助强度,报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联系人制度。访问学者申请者应根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本人学术专长,与我室相关固定研究人员充分交流协商。我室确定相关人员为申请者的联系人,该联系人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系并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访问学者在实验室生活工作期间的相关事宜也由该联系人具体负责。
第四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应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和生活补贴。实验室为外地访问学者提供住宿安排。
第五条 来访时间三个月以上需要与实验室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加强对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和期满的考核工作。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如发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访学合同的事项,实验室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六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访问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访学结束时,应提交总结报告。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使用实验室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取得的成果(论文、获奖、专利等),第一署名“地球勘探与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执行,由“地球勘探与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