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仪器若有损坏、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丢失的尽量原物追回,损坏的应限期修复:无法追回或修复的,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适当处理。
第二条 凡属于质量问题或者自然老化而引起的仪器损坏,可免于赔偿,但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按相关手续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三条 实验教师(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损坏易损仪器,一般免于赔偿,但要如实填写仪器损坏单。对无法修复的仪器可作报废处理,凡属于违章操作或其它失职事故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经批准进行新的实验,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不能避免的损坏,经批准可免除赔偿。
第五条 学生进行实验时,如有仪器人为损坏,应登记造册,照价赔偿,情节恶劣者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赔偿款应上缴学校财务室。
第六条 经鉴定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仪器,除低值易耗物品实验人员可直接注销外,其它均需办理报废手续。